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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晓江与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江,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江,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85334-7。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6)川0504民初1974号民初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4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