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晓江与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江,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江,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85334-7。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6)川0504民初1974号民初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4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