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蒙奕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蒙奕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02.27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蒙奕铭名下银行存款9702.27元。7月6日,被执行人蒙奕铭自动将本案全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蒙奕铭名下银行存款9702.27元的冻结。二、本院(2017)陕0113执218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