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余成龙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88号被执行人余成龙,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关于被执行人余成龙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余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成龙的银行存款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