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彪与禤品贤、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彪,禤品贤,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299号原告:高彪,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品贤,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山县。被告: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秦屋山十里区。法定代表人:劳鹏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主要负责人韦思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职员。原告高彪与被告禤品贤、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高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高彪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陈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