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亚楠、张可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楠,张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楠,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可慧,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亚楠与被执行人张可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882.1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11,882.1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9元,由被执行人张可慧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