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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留印、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留印,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92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该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留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法定代表人:龚艳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11层0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留印、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