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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仙与王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王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861号原告:李仙,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五原县。被告:王智新,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仙诉被告王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因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给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原告李仙负担。审 判 长  孔频渊代理审判员  张立青人民陪审员  董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程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