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得意与陈祥丽、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意,陈祥丽,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237号原告:张得意,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夏亮,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张得意与被告陈祥丽、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得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得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得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得意负担。审 判 员 苏天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