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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小江与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江,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江,男。被执行人: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文斌,男。本院在执行张小江申请执行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文斌支付剩余货款103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文斌给付申请人1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现双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