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王长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王长海,张雨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3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长海,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张雨红,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称,在201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王长海、张雨红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12,051.34元,截止到2017年7月3日,本息合计人民币92,051.34元,后续利息给付至此笔借款结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长海、张雨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12,051.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2,051.34元,自2017年7月3日起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申请费700.00元,由被申请人王长海、张雨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