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大道岭兜一里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502007054617124。法定代表人:郑玉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淑琴,女,45岁,住漳州开发区。上诉人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居乐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人居乐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淑琴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652元及违约金(按欠费金额每日0.3%,自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暂计5000元,合计15652元。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人居乐业公司在起诉状中没有蔡淑琴的身份信息,根据人居乐业公司提供的“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人居乐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列写的蔡淑琴住所地“住漳州开发区××花园××区××室”不是“蔡淑琴”。因此,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人居乐业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人居乐业公司的起诉。人居乐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理由:本案是追讨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被上诉人的信息主要是靠其主动向上诉人申报所得,有些信息因为房屋转让的问题不明确,上诉人已积极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与办证中心申请调查详细材料,但在上诉人向有关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原审法院突然对本案进行了裁定。原审法院的做法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与最高法院法释(2004)17号的规定相违背,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与办证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拟证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涉案房屋的权属、地址未发生变化,原审被告的主体是明确的。因该证据有加盖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与办证中心的印章,本院经审查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虽然没有写明被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但已列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而且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供的《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为涉案地址的户主,涉案房地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故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主体是明确的,其身份可与其他人相互区别开来,并不存在混淆。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应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杨小红审 判 员 廖书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建才书 记 员 陈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