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玉梅与金啸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梅,金啸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25号原告宋玉梅,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金啸云,男,朝鲜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梅诉被告金啸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梅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玉梅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