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继洲、黎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洲,黎小兵,周汝博,韩凯宁,王建宏,丁运志,郑玉春,李新友,梁新,谢秀英,张丰,李珊珊,徐萍,刘莎,邓永杰,王璐,崔承祚,王德沛,李佩玉,李炉明,北京诚壹天泓投资管理中心,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洲,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小兵,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汝博,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凯宁,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建宏,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运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玉春,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新友,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新,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秀英,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丰,女,1989年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珊珊,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莎,女,1978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永杰,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璐,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崔承祚,女,1973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德沛,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佩玉,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炉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诚壹天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诚壹千合(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孙马刚为代表)。以上全部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张继洲、黎小兵、周汝博、韩凯宁、王建宏、丁运志、郑玉春、李新友、梁新、谢秀英、张丰、李珊珊、徐萍、刘莎、邓永杰、王璐、崔承祚、王德沛、李佩玉、李炉明、北京诚壹天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争议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7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继洲、黎小兵、周汝博、韩凯宁、王建宏、丁运志、郑玉春、李新友、梁新、谢秀英、张丰、李珊珊、徐萍、刘莎、邓永杰、王璐、崔承祚、王德沛、李佩玉、李炉明、北京诚壹天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阳光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绿辰华顿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阳光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