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留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留涛,郝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3行审235号申请人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3MB0W94675C,地址南乐县县城开元路36号。法定代表人赵殿杰,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乔现坤,该委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郭留涛,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郝巧霞,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计征决字[2016]第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乐卫计征决字[2016]第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郭留涛、郝巧霞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62394元;并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果屯镇人民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次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经审查查明,郭留涛与郝巧霞系夫妻关系(均系再婚),郝巧霞再婚前生育一个男孩;郭留涛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一男孩一女孩;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女孩,申请人认为郭留涛与郝巧霞未经批准生育第四、五个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且生育第四、五个子女后一直未受处理,申请人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作出乐卫计征决字[2016]第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依法向二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乐卫计征决字[2016]第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袁国栋审判员 管永和审判员 苏志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