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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58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1月28日生。崔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6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某支付崔某某借款9159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56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