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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军、黄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军,黄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功杰,该公司行长。被申请人:张军,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10083752,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外出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五大户村十一组。被申请人:黄翠萍(黄翠平),女,生于1978年10月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81007376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外出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五大户村十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黄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黄翠萍返还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人民币80920.72。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军、黄翠萍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9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