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东林与谢淑艳、韩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林,韩云海,谢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05号原告:王东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韩云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谢淑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东林与被告韩云海、谢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云海、谢淑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1日,二被告因去黑龙江种地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款92000.00元,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2月2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被告韩云海、谢淑艳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据一枚,金额92000.00元,借款人韩云海、谢淑艳,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根据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1日,二被告因去黑龙江种地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款92000.00元,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应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云海、谢淑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东林借款本金92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