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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夕辉与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夕辉,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夕辉,男,1962年12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赵志国,男,1976年12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保山市。本院在执行杨夕辉与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夕辉受偿260000元,未受偿174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赵志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