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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祥与尚福杰、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祥,尚福杰,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63号原告:张建祥,男,1961年3月16日生,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娟、王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福杰,男,1964年7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水产村(10)。法定代表人倪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勇,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建祥与被告尚福杰、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