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肖仁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肖仁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037号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系原告员工。被告肖仁进,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肖仁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