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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武克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86491H。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萧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副股长。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萧国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2日作出19号处罚决定书,认为武克其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武克其进行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00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50.00平方米。经审查查明,萧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2月13日对武克其非法占地予以立案,当日上午8时至12时,9时至11时其办案人员张娱乐、刘玉铁在白土镇国土所对村主任XX和武克其进行询问;当日还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载明主要内容为:该宗地位于代村东山坡,东西8.30米,南北30米(计算为249.00平方米),建平房住宅,巡查时房屋主体已建成;并向武克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拍摄了现场照片、由村委会提供一户一宅证明,与《白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比对,确认武克其占用荒草地255.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于2017年3月12日以其前述认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19号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武克其。武克其认为处罚决定认定其房屋及占地面积与事实不符,萧县国土资源局办案人员称对武克其违法占地进行了实际测量,但认定违法占地建房面积确定为250.00平方米与实际测量数据有点出入,与白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对确定面积也有点出入。武克其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未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9号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上述事实,有萧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卷宗材料中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现场照片及立案、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本院对武克其、萧县国土资源局办案人员刘玉铁的询问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武克其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设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1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武克其非法占地建房面积250.00平方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12日作出的萧国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亚东审判员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