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志超与马春来、胡道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超,马春来,胡道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道铎。上诉人郭志超因与被上诉人马春来、胡道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9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退还上诉人郭志超。审 判 长 徐 兵审 判 员 万 焱审 判 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吴红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