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继伟、王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伟,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41号被执行人:王继伟,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贵州省丹寨县人,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现暂住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明,曾用名王少更,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贵州省丹寨县人,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现暂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王继伟、王明犯盗窃罪的(2013)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伟、王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744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被执行人户籍地均为外省,现居住地难以寻找,不知下落。综上,经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