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浩与杨立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杨立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67号原告:王浩,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杨立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浩诉被告杨立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王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剩余162.5元退还原告王浩。代理审判员 冀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