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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乐与荣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荣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605号原告张乐。被告荣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诉被告荣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张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退付原告1050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