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乐与荣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荣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605号原告张乐。被告荣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诉被告荣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张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退付原告1050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