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破申3号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天宝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1443-6。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经理。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9月16日经什邡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尹华寿、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标的额已达35,485,557.06元,尚有在其他法院被诉讼情况,而该公司仅有关闭补偿金1200万元,处理机器设备款40万元,采矿权价款437万元等有限资产。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债务统计表等材料,以被申请人目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海星审判员 石 娜审判员 尹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