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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开勤与屈桂柱、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勤,屈桂柱,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朱耀兵,广州西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038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勤,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陆社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俊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屈桂柱,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货运市场零担专线区九街905商铺。经营者:屈桂柱,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朱耀兵,男性,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广州西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288号2号109房李开勤与屈桂柱、朱耀兵、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广州西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朱耀兵向李开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2789.15元,广州西物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及屈桂柱对其中的78836.7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朱耀兵、广州西物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屈桂柱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李开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2789.15元,执行费为384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屈桂柱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的汽车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