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黄启鸿、余姚市大中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黄启鸿,余姚市大中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97号原告:张忠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黄启鸿,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姚市大中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学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科英,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中宁大厦**楼。主要负责人:黄永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巧,该分公司员工。原告张忠华与被告黄启鸿、余姚市大中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忠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 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