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红河欲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欲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红河欲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开远市。被执行人:吴XX,女,1981年生,汉族,住弥勒市朋普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欲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红河欲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0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XX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吴XX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以予惩戒。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