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森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02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于森亮,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