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焱平、吴永贵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泸州市妇幼保健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焱平,吴永贵,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泸州市妇幼保健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9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梁焱平,女,生于1984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吴永贵,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住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春雨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02451007893G。法定代表人:徐剑,系该医院院长。被告: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00314503057D。法定代表人:罗光辉,院长。被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泸州市太平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9127E。原告梁焱平、吴永贵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梁焱平、吴永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焱平、吴永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焱平、吴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梁焱平、吴永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