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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卿斌与孙大成、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斌,孙大成,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22号申请人:卿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大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卿斌申请执行孙大成、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人卿斌已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川13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判员高树林助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