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元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元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0月30日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元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元均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多次入户盗窃,共计财物价值人民币21783元。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元均进入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27栋2-1房内,将被害人刘某的一部OPPO牌R9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72元。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元均进入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27栋3-1房内,将被害人牛某的一部华为牌P9型、OPPO牌R7SM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牛某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573元。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元均进入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27栋3-2房内,将被害人张某的两部VIVO牌Y51a型手机、一部VIVO牌X5型手机及人民币2900元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04元。2017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元均进入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侨城御景别墅小区12-1房内,将被害人周先竹外套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2017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元均进入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圣景小区13单元1-1袁红房内,未盗得财物。随即,王元均进入13单元2-1房被害人谢某房内,将一部三星牌G9350型手机、一部苹果6plus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谢某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317元,其中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2194元。2013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元均到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22栋3-1房内,将罗某的两部MI牌note3型手机、一块FENLON牌男士石英手表及人民币1500元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被盗手机及手表价值人民币2217元,其中该手表价值313元。2017年4月19日4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元均抓获,并依法扣押其盗得的三星牌G9350型手机、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块FENLON牌手表,同年5月18日该三星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谢某。被告人王元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元均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元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牛某、罗某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财物发票及收据、前科材料、现场勘查、搜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赃物照片等书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7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元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元均盗得的三星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元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元均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刘某2472元、牛某3573元、张某5004元、周某200元、谢某2694元、罗某3404元(公安机关已扣押现金人民币1500元)。三、由公安机关将扣押的FENLON牌男士石英手表退还给被害人罗某。(以上罚金、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