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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罗某。关于吴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