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麦兴盛诉刘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撤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兴盛,刘少龙,郭素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798号原告麦兴盛,男,汉族,1979年2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郭素娟,女,汉族,1981年2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刘少龙,男,汉族,1988年6月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兴盛诉被告刘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兴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媛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