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绪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72号罪犯黄绪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黄绪平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2008年4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7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0651元中,人民币7000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凯太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余款发还其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绪平与同案犯继续退赔(未退赔)。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3月22日、2013年1月25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该犯于2014年11月30日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2015年6月5日,该犯被重庆市三峡监狱收监执行。2015年12月23日,该犯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绪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绪平系主犯、累犯、盗窃惯犯、一级老病残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黄绪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累犯、盗窃惯犯、一级老病残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前罪罚金以及后罪罚金均未执行完毕、未退赔完被害单位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绪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