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李奇、丁磊、王鹏、时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李奇,丁磊,王鹏,时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王革,锦州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丁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时德斌,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菩萨庙镇常胜村。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李奇、丁磊、王鹏、时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丁磊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6)辽07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