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某1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1,男。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尧君、杨同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9时许,田某1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搭着唐某某、田某2二人从凤凰县木江坪镇岩垅村去往木江坪镇上玩耍,快要骑到柏林村铁路桥下面路段时差点与包某某、谭某某、黄某三人所骑的女式摩托车相撞。田某1便对女式摩托车司机骂了两句便骑车继续往前走。摩托车行至木江坪镇柏林村铁路桥下时,包某某等三人骑车追上田某1,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包某某用右手扇了田某1左脸一耳光,并与田某1发生肢体冲突,唐某某、田某2、谭某某三人在中间劝架,在拉扯过程中,田某1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朝包某某腹部、左肩各捅了一刀,包某某受伤后,准备骑女式摩托车逃跑,田某1追上去往包某某的左后背处捅了一刀。之后包某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田某1站在原地没有再追上去。事后,包某某被他的弟弟包某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2月9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包某某因外伤导致胸壁穿透创;左侧少量血胸;多处皮肤裂伤,其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田某1向被害人包某某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等各项经济补偿费,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唐某某、田某2、谭某某、黄某几人的证言;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因口角与包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因被告人有悔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1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