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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邦权与马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邦权,马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977号原告:韩邦权,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马祖云,男,成年,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原告韩邦权诉被告马祖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邦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