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刘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刘丽霞,李明熙,郭君海,阎品品,张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盛孝胜,行长。被执行人刘丽霞,女,汉族,住崂山区。被执行人李明熙,男,汉族,住崂山区。被执行人郭君海,男,汉族,住四方区。被执行人阎品品,女,汉族,住崂山区。被执行人张所平,男,汉族,住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霞、张所平、郭君海、阎品品、李明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