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护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护朝,崔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B座1903室。被执行人高护朝,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崔锂,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