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文亮、田萍与攀枝花市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亮,田萍,攀枝花市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谢文亮,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田萍,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春天花园怡慧苑7#商铺1-30#。法定代表人何永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62号申请人谢文亮、田萍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民初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