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翔宇与被告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宇,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14号原告:刘翔宇,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高良,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刘翔宇与被告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翔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翔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翔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刘翔宇负担。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