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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燕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燕龙,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超、被告人李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燕龙多次在韶关市武江区乳韶路韶亮新村附近、浈江区南郊五公里洗涤用品厂附近、韶南大道中中核七四五医院韶关诊所附近、武江区武江南路石狮头巷牌坊路附近、武江南路粤北医院家属楼附近、武江南路北江桥底附近的中国电信通讯电缆交接箱内,利用其事先购买的简易电话及学习的作案方法,将简易电话的一端插入电话交接箱内的用户端口,并拨打168×××等声讯易充Q币充值热线,将Q币充值至其事先准备的QQ号码内,盗取用户电话费。经统计上述交接箱内的数据,共造成用户信息费损失合计2730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燕龙在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粤北医院门口附近的交接箱内盗充Q币时,被中国电信韶关分公司员工吴某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接警将李燕龙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李燕龙身上查获其用于盗充Q币的电话机两台。同日,公安机关在李燕龙的住处查获并扣押电话机七台,以及记录电信交接箱信息的笔记本六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交的报案书及关于声讯易充Q币盗打情况汇报,证人吴某、潘某、李某、黎某1、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燕龙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盗打他人固定电话的方式充值Q币,非法占有他人电信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燕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燕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燕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9台电话机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玥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