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宝仁与涂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仁,涂明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3508号原告:陈宝仁,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涂明海,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原告陈宝仁与被告涂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仁、被告涂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3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两人与涂明勇、涂影四人合伙承包泗县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及屏山镇政府场地整平工程,负责该工程的围墙、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都是被告与公司签订,原被告是口头协议,原告投资50000元,占总工程股份8%,现工程完工,等待结算,但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不分配利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涂明海辩称:原告没有投资一分钱,当时合伙承包镇政府场地整平,待结算后能盈利多少才能知道占多少股份,现在账没结清,原告也没有那么多股份。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泗县屏山镇白庙村整体搬迁,原被告与他人合伙承包场地整平工程,原告没有投资现金,约定待场地整平结束后与镇政府结算确定原告所占股份及应分得数额,场地整平后又继续承包围墙和道路施工,2017年6月28日原告以没有拿到场地整平应得股份投资款及利润分配为由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合伙经营均予以认可,双方无书面协议,对于场地整平应得股份和继续承包围墙及道路施工利润分配没有明确约定,原被告庭审中认可账目尚未结算,在双方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前,无论原告投入合伙事务资金有多少,均无权要求被告全额进行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宝仁对被告涂明海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陈宝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孟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