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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捕前住沧州市。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渤海新区黄骅港中铁公司宿舍楼10号楼104室窗外欲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查,陈某自2016年3月起先后四次在黄骅港中铁公司宿舍10号楼104室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340元、手表一块、碳素笔、瓜子花生、牙刷等物品,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44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