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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超博与大武口区车魂主题酒吧、董乔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博,大武口区车魂主题酒吧,董乔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353号原告:徐超博,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武口区车魂主题酒吧,住所地:大武口区。经营者:张浦岭。被告:董乔楠,女,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博与被告大武口区车魂主题酒吧、董乔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超博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超博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超博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