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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萍与翁其旺、金胜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翁其旺,金胜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615号原告:周萍,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其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金胜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萍与被告翁其旺、被告金胜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翁其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自2017年4月起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履行完毕);2、依法判令被告金胜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翁其旺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2月15日被告翁其旺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被告金胜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翁其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被公安机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该案被告翁其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故原告周萍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