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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兴豹与陈征、王艳丽、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豹,陈征,王艳丽,马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737号原告刘兴豹,男,回族,1971年11月6日生。被告陈征,男,回族,1980年11月17日生。被告王艳丽,女,汉族,1983年06月14日生。被告马先,女,汉族,1951年7月9日生。原告刘兴豹诉被告陈征、王艳丽、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三被告2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三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被告2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三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少宇审判员  时利娜审判员  杨冻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山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