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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坤见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坤见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77号罪犯周坤见,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坤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周坤见违法所得3000元(未执行),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渝02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罪犯周坤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现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周坤见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576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